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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籤:100年 警察 鐵路人員特考 報名,100年警察特考報名,100年鐵路特考報名


100年 警察 鐵路人員特考 報名


考選部  公告
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


發文字號:選特三字第1001500291號


主旨:舉辦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ㄧ般警察人員考試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10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。


依據:民國100年3月10日考試院第11屆第127次會議決議。


公告事項:


壹、考試等別、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:


ㄧ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ㄧ般警察人員考試:各等別、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。


二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:各等別、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。


三、10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:各資位別、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。


四、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,擇優增減錄取。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,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,經考試院核定,得增加需用名額。


貳、考試日期:


ㄧ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:民國100年6月25日(星期六)至6月27日(星期一)。第二試舉行日期另行通知。


二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:民國100年6月25日(星期六)至6月27日(星期一)。


三、10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:民國100年6月25日(星期六)至6月27日(星期一)。其中佐級考試車輛調度、機械工程、機檢工程、養路工程等4類科分二試舉行,第一試為民國100年6月25日(星期六),第二試舉行日期另行通知。


參、考試地點:


ㄧ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ㄧ般警察人員考試: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,其餘設臺北、新竹、臺中、嘉義、高雄、花蓮、臺東7考區同時舉行。第二試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。


二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:除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,其餘設臺北、新竹、臺中、嘉義、高雄、花蓮、臺東7考區同時舉行。


三、10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:設臺北、新竹、臺中、嘉義、高雄、花蓮、臺東7考區同時舉行;佐級考試車輛調度、機械工程、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等4類科第二試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。


肆、應考資格、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:分別依照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ㄧ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」、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」、「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」之規定辦理。


伍、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:


ㄧ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: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,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,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,不予分配訓練。其體格檢查標準,依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」第8條之規定辦理。


二、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: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,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,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,不予分配訓練。其體格檢查標準,依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」第8條之規定辦理。


三、10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:本考試除人事行政、法律政風、財經政風、會計、事務管理、材料管理、地政、資訊處理等8類科應考人不需繳交體格檢查表外,其餘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,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,並檢送體格檢查表,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,不予分配訓練,或不得參加第二試(車輛調度、機械工程、機檢工程、養路工程等4類科)。其體格檢查標準,依「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」第7條附表7之規定辦理。


陸、報名有關規定事項:


ㄧ、報名日期: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3月31日(下午5時)止。


二、報名方式:本三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,請應考人於報名時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,網址為:http://www.moex.gov.tw,點選網路報名,或以網址http://register.moex.gov.tw(主站)或http://register.moex2.nat.gov.tw(新站)擇一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進行報名,登錄報名資料前,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,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,並將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,併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掛號郵寄至報名郵寄地點。


三、報名郵寄地點: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。


四、收件截止日期:應考人須於民國100年4月1日前(郵戳為憑),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報名郵寄地點,始完成報名程序,逾期不予受理。


柒、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、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,應繳規費予以優待,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,其餘均不予優待。


捌、其他有關事項,詳載於各項考試應考須知。


資料來源:考選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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