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籤:原住民特考,原住民族特考
考試院修正原住民族特考考試規則
考試院院會今(12)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修正案,修正本考試規則第8條、第10條及第4條附表三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」、附表四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」、第6條附表七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」、附表八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」、附表九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」。
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,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修正案,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有關「患有精神病者」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,修正為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,致不堪勝任職務者。」
二、刪除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,回歸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辦理;並增訂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(構)、學校實務訓練的規定。
三、修正應試資格表: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,修正本項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,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;並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,修正本項考試技術類科應考資格。
四、修正應試科目表:配合考試院審議「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報告」決議,本項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「綜合知識測驗(中華民國憲法、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)」及「綜合知識測驗(中華民國憲法概要、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概要)」均修正為「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、英文)」,其中英文占30%、中華民國憲法占30%、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占40%;而五等考試普通科目「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」修正為「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」,其中英文占20%、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占80%。
發佈日期:100/05/12 發佈單位:秘書處公關科
資料來源:考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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