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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1/02/01 04:51
〔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賣房子未告知是凶宅,最高法院判決賣方須吐還房價!台中朱姓男子花1600萬元購得台中市鬧區房子一棟,事後發現是凶宅,一狀告上法院,最高法院認為賣方不該隱瞞凶宅事實,判決朱可拿回房款。
判決指出,位於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的房子,82年間曾有人上吊自殺身亡,房子幾經轉手後,最後一任屋主劉換賓在98年4月間賣屋時,未告訴朱姓買方曾發生命案,直到承租的房客告知房子有問題,朱才發覺買到凶宅,遂要求退屋還錢。
朱男表示,對方及仲介賣屋時,從未說明房子是凶宅,他得知實情後,趕緊要仲介和賣方聯絡,但賣方未積極處理;朱強調,當初簽買賣契約時,對方表示房子沒問題,但依最高法院判例,房子如發生「非自然身故」事件,屬房屋交易重大資訊,因此他有權解約。
賣方劉換賓主張,房子發生命案時間超過15年,期間雙方都曾把房子出租,也沒發生什麼事,另外,對方也沒舉證說明房子發生靈異事件,就算房子曾有人自殺,但是否見諸媒體,並被一般人知悉,甚至有影響房價等結果,實在不無疑問。
二審開庭時,合議庭曾傳黃姓房客等人出庭作證,房客表示租屋後一直不順,不但摔倒、生意也不理想,才想退租;合議庭贊成買方見解,認定房子既然是凶宅,買賣就有瑕疵,買方有權退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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